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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冠勛報導】
臺灣證券交易所對歌林股份有限公司及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盤交易處理說明
臺灣證券交易所對於上市公司之管理向採漸進式之管理模式,係以取消信用交易、收足款券、分盤集合競價、進而停止買賣及終止上市等漸進方式達到差異化管理之目的,以避免對投資人之權益有立即之重大影響。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前因與 Syntax-Brillian Corp.(SBC)雙方之財務報告所載相對之應收付款項等科目金額存有重大差異等情事,臺灣證券交易所遂於97年7月14日通知歌林公司於同日依證交所「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第2條第1項第25款規定,召開說明記者會,惟該公司之說明尚無法釐清相關疑慮,亦未能提供充分具體憑證佐證。考量上開情事對歌林公司股東權益有重大影響,為提醒投資人注意風險,臺灣證券交易所依「營業細則」第49條第1項第14款規定,公告其上市有價證券及以其有價證券為標的之9檔認購權證,自97年7月16日起列為變更交易方法。
97年7月30日歌林公司於復因前項事件造成到期之銀行借款無法展延而發生存款不足退票之情事,有臺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49條第1項第9款情事。因歌林公司有價證券自97年7月16日起已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且該公司自有價證券列為變更交易方法後,尚無發生其他重大異常情事,因此臺灣證券交易所97年7月31日僅公告對其上市有價證券併案列為變更交易方法。
歌林公司有價證券自 97年7月16日起列為變更交易方法後,其交易情形迄97年8月1日止,每日成交股數均不大,且收盤價為跌停板。惟至97年8月4日該公司股票日成交量突然放大,股價亦轉為大幅上漲。臺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49之2條之立法意旨為:應考量個別公司財務業務、營運狀況及對市場整體影響,如屬情節重大者得對其上市之有價證券採取分盤集合競價之交易處理方式,以提醒投資人注意買賣該公司股票之風險,故臺灣證券交易所爰依「營業細則」第49之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97年8月4日公告對其上市有價證券自97年8月5日起採分盤集合競價。
有關精碟公司係因與飛利浦公司間權利金爭議及光碟片產業持續低迷,因而發生財務困難情形,恐有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因此精碟公司逕行申請重整及緊急處分,因或將影響該公司之股價,及限制投資人對該公司有價證券之買賣,對投資人之權益有立即性之重大影響,屬情節重大事件,故自次一營業日( 97年8月5日)起即變更交易並同日採分盤交易集合競價,為提醒投資人注意買賣該股票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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